在女性员工处于怀孕阶段时,公司实施裁员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制度,企业应当对怀孕员工按其连续服务年限每满一年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双倍标准执行赔偿。
然而,即便在实施大规模裁员行动之际,单位亦不得行使单方解雇权,以终止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女性职员的雇佣关系。
若不幸出现单位不顾法律禁令,强行将孕妇解雇离岗情况,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不合规的劳动合同解除现象,据此,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赋予之权利,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民事责任,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