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不能够约定试用期。
这主要是因为劳务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仅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方可设定试用期。
然而在劳务合同背景下,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原本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集中考核,同时劳动者也会对雇主的经营状况以及提供的工作条件等各方面展开评估的期间。
这个过程实际上体现出了雇佣双方互相挑选的基本法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