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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欠薪欠保、劳动关系认定难题?两起劳动纠纷案例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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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92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朋友跟我吐槽在职场上遇到的糟心事,像被欠薪、被随意调岗,还有劳动关系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这些情况不仅让人心里憋屈,还可能影响咱们的合法权益。今天就通过刘振宇律师分享的两起真实案例,带大家看看遇到类似问题该怎么解决。
遭遇欠薪欠保、劳动关系认定难题?两起劳动纠纷案例给你答案!

案例一:贾某与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尤其擅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贾某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5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2X年11月22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某办公物品搬离,双方产生矛盾,贾某也没再领取11月工资。202X年3月1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原来,公司在贾某工作期间,欠缴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有欠缴情况,直到贾某申请仲裁后,公司才于202X年3月22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某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办公物品、未支付11月工资,属于变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保。但公司辩称贾某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对其调岗后贾某不接受并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且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X年3月1日解除,认为公司已支付11月工资,贾某主张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所以不支持欠薪请求;贾某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社保费征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贾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与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还是刘振宇律师分享的案例。刘某高中毕业后,于202X年7月1日到郑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小时计算。202X年7月20日,刘某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在工作中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也向他发放劳动报酬

202X年8月10日,刘某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并于8月20日支付学费等费用,后以身体原因申请休学。刘某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2X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刘某是在校生利用暑假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入职公司后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202X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于202X年8月20日到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X年7月1日至202X年8月20日。

法律干货

1.工资计算要准确:工资构成往往比较复杂,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差额,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主动辞职需谨慎:如果是因为不接受调岗等原因主动辞职,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3.留存工作证据:像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情况,遇到纠纷时这些证据很关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职场上咱们要多了解法律知识,遇到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振宇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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