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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不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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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3713人看过
导读:轻伤不立案标准是被害人没有报警的,或者是伤势轻微不构成犯罪,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的。一般情况之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当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是需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轻伤不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轻伤不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轻伤不立案的标准:被害人没有报警;伤势轻微,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案后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经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 应当开庭审理, 仍然缺乏证据的, 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 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并不等于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

3、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基础上。

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的,公安机关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对此案立案,这在《刑法》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立案标准规定,当然了若是属于轻伤,但是当时还没有报警或者是伤势比较轻微的,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了,那么公安机关也不会就此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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