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韩虎伟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与挖掘,为当事人赢得胜利。
发现证据突破口
接受被上诉人柴X委托后,韩虎伟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虽上诉人某安装公司称已将劳务分包给某工程公司,但该公司已注销,且柴X从入职到受伤都未接触过这家公司。而柴X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由某安装公司人员负责,工资由总包代发,这些构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
组织关键证据
在用工管理上,柴X工作任务由某安装公司工作人员指派,考勤打卡,住宿和伙食统一安排,符合“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特征。在工资支付方面,工资由总包代发,某安装公司也直接发放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相关委托函和工资表进一步印证柴X是其员工。业务关联上,柴X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是某安装公司承包项目的一部分,与公司经营范围匹配。
反驳对方证据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某工程公司分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韩虎伟律师进行有力反驳。分包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柴X入职,无法证明包含其工资;证人证言可能恶意串通,真实性存疑;某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与柴X工作无关。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判决书与柴X入职时间不符,韩虎伟律师紧扣证据规则指出其不能证明主张。
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虎伟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审查与细节挖掘,成功锁定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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