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女性员工与雇主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后,可对其劳务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对于此类修订行为,企业须遵循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准则,围绕着降低工作量、改善相关工作环境等方面进行实施。
企业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向女职工明确传达其变更要求,详细告知女职工关于变更劳务合同的具体缘由以及相关变动信息。
在商议期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变更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