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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200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劳动仲裁法全文包括总则、调解、仲裁、附则共四张五十四条。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颁布时间:2007-12-29
实施时间:2008-05-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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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
21分钟前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补不补偿得看具体情况。 如果单位继续和员工续签合同,而且新合同的条件不比之前差,甚至工资涨了、工作条件还好了,可员工就是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下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就好比原来一个月给 5000 块,现在提到 5500 块,工作也不累,员工却不想干了,单位自然不用掏钱补偿。 但要是单位在续签合同时降低了条件,像把工资降了、工作强度加大,员工不乐意签,单位就得给经济补偿。比如原来一个月 5000 块,续签时降到 4500 块,工作还更累,员工拒绝续签,单位就必须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单位直接不续签了,那也得给员工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年不到一年,按一年算;工作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另外,在合同到期前,单位得提前通知员工。要是单位没通知,可能会摊上别的法律责任。 给员工的建议是,要是遇到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合同或者不续签合同的情况,留意收集证据,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对单位来说,续签合同要慎重,该通知通知,该补偿补偿,不然会有法律风险。
2小时前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给不给补偿得分情况看。要是单位维持甚至提高了原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员工续约,员工却不愿意,这种情况就没有经济补偿。打个比方,原合同里工资没降还涨了,工作条件也没变差,可员工就是不续签,那单位就不用给补偿。 2、要是单位降低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员工续约,员工不同意,单位就得给员工经济补偿。像降低工资标准、增加工作强度这种情况,员工因此拒绝续签,单位就得补偿。 3、如果是单位不想续签合同,也得给员工经济补偿。补偿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另外,在合同到期前,单位有义务提前通知员工。要是没这么做,说不定得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现在劳动法律不断完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续签问题时,得更加谨慎,严格按规定操作,不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小时前
律图鹤壁律师 最近回复: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能拿到补偿要分几种情况。 要是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像工资没降甚至涨了、工作条件也没变差,主动提出和员工续签,但员工不同意,这种情况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 而如果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低工资、增加工作强度,员工因此拒绝续签,单位就得给员工经济补偿。另外,单位直接不续签劳动合同,也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除了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得提前通知员工。要是没提前说,可能要承担额外法律责任。所以,员工遇到合同到期情况,要留意单位续签的条件还有通知情况。要是觉得自己权益受损,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要分情况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让员工续订合同,可员工不同意,这种情况没有经济补偿。比如原合同工资没降或升高、工作条件没变差,员工就是不续签,单位不用给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因此不同意续订,单位就得给员工经济补偿。像降低工资标准、增加工作强度,员工拒绝续签,单位就得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若不续签劳动合同,也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通知员工。要是没履行这个义务,可能要承担额外法律责任。所以,员工遇到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要先看是哪种情况,确定自己是否该拿补偿;用人单位则要按规定操作,避免法律风险。
5小时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不会有补偿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条件,甚至提高条件和员工续签合同,员工却不同意续签,那这种情况下没有经济补偿。就好比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或者提高了,工作条件也没变差,但员工就是不想续签,这时用人单位是不用给补偿的。 要是用人单位降低了合同约定条件和员工续签,像降低了工资标准,或者增加了工作强度,员工因此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就得给员工经济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那也得给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另外要注意,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通知员工。要是没这么做,可能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所以大家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要留意这些规定,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云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就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没办法和他们见面,也能通过一些法律途径当辩护人。 1、可以用委托的办法来担任辩护人。家属见不了面,不过能让其他家属帮忙传达意思,表达委托的想法,并且出具书面的委托材料。这份委托材料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是谁、接受委托的辩护人是谁,还有委托做什么事、有哪些权限。在看守所这类羁押的地方,这种委托材料通常能得到认可。 2、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但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申请的时候,要带上有效的委托手续和身份证明文件等。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后就能见面。见面的时候,家属可以问问案件情况,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还能帮他们申诉、控告。 3、家属辩护人还能和办案机关交流、查看卷宗来了解案件信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过检察院或法院同意,就能查看、摘抄、复制跟这个案子有关的材料,这样就能更好地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如今法律在不断完善,对家属行使辩护权的规范越来越细致,未来家属在辩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将更加充分,辩护的程序也会更加便捷高效。
30分钟前
丽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没办法和他们见面时,也能担任辩护人,有下面这些实现途径。 一是委托担任辩护人。家属不能当面沟通,可让其他家属帮忙传达委托意愿,然后出具书面委托材料。这份材料要写清楚委托人、被委托的辩护人身份信息,以及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在看守所等羁押地方,这类委托材料是被承认的。 二是申请会见。侦查阶段家属没办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过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会见在押人员。申请时带上有效的委托手续、身份证明等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就能会见。见面时,家属能了解案件情况,给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还能代理他们申诉、控告。 三是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从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52分钟前
普洱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无法见面时也能担任辩护人,有几种法律途径和方式。 委托是一种可行方式。家属不能当面沟通,可让其他家属帮忙,表达委托意愿并准备书面委托材料。委托材料要写明委托人、辩护人身份信息,还有委托事项和权限。在看守所这类羁押场所,这种委托材料通常被承认。 侦查阶段,家属辩护人不能见嫌疑人,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开始,能向检察院、法院申请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时,要带上有效的委托手续、身份证明等材料,获相关部门许可后就能会见。见面时,家属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家属辩护人还能和办案机关交流、查阅卷宗来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检察院或法院允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这样可为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即便无法和他们见面,也能担任辩护人,有几种法律途径和方式。 委托是一种常见方式。家属没办法当面交流时,能借助其他家属帮忙沟通,表达委托想法并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委托材料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接受委托的辩护人的身份信息,还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等。在看守所这类羁押场所,这种委托材料通常是被承认的。 家属作为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过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开始,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时,要带上有效的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得到相关部门许可就能会见。会见的时候,家属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帮他们申诉、控告。 家属辩护人还能和办案机关沟通、查阅卷宗来了解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家属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样就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没办法和他们见面时,依然能通过一些法律途径成为辩护人进行辩护。 委托是一种可行途径。即便家属不能当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可借助其他家属帮忙传达委托的想法,接着出具书面委托材料。这份材料要详细写上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受托辩护人的身份信息,还要写清楚委托的事情和权限等内容。在看守所这类羁押场所,这种委托材料是会被承认的。有了它,就能从形式上确定家属辩护人身份。 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尽管在侦查阶段不能见犯罪嫌疑人,这时可向检察院、法院提出会见申请。要带上有效的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等相关部门同意就能去会见。见到人后,家属可以问清楚案件情况,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讲法律知识,帮他们申诉、控告等,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面对接下来的程序。 家属辩护人还能和办案机关多沟通,并且去查阅卷宗。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只要得到检察院或法院允许,就可以去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相关材料。这样家属辩护人就能更全面了解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争取他们应有的权益。 法律建议:家属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备材料和走流程,避免因为材料不全或者程序不对而耽误事情。同时,要积极和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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