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什么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是国家的案全和发展。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因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像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查看详细>>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

    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 "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查看详细>>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细>>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二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9:30:25

工地受伤找律师代理

最近回复:

在工地受伤后,核心是立即救治并保存证据,然后根据你与雇主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还是个人雇佣),选择对应的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或人身损害诉讼)来维权。 如果想了解特定伤情(例如骨折)通常对应的伤残等级或赔偿项目细节,可以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以便提供更具体的参考。

2026-02-05 04:23:51

劳务工作时受了伤该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一)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资料,这是后续索赔的重要凭证,能证明受伤情况和治疗花费。 (二)明确劳务关系主体,确定接受劳务一方,以便准确找到赔偿责任方。 (三)与接受劳务方沟通赔偿,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自身无过错可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有过错则责任相应减轻。 (四)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如劳务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友证言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6-02-05 02:03:38

农民工打工伤官司要花多少诉讼费用

最近回复:

(一)了解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根据请求赔偿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万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至20万元部分,按2%交纳等。 (二)申请司法救助,若符合条件,如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三)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代理案件,降低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026-02-05 01:46:49

界定工伤连带责任的方式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1.工伤连带责任的界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 2.若个人承包经营时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导致劳动者遭遇工伤,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3.在劳务派遣关系里,要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发生有过错,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在工程建设方面,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发包人要和雇主一起担责。 5.上述情况中,构成连带责任需满足几个条件:主体不符合要求、违法用工或没履行法定义务、有工伤事实且责任主体没依法担责。

2026-02-05 00:53:36

发生工伤,医疗费是我自己垫付的,每次复查后产生的医疗单据需要都发给老板看吗?

最近回复:

你好,垫付医药费要保留清单发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的,有没有购买社保?可以电话联系下

2026-02-05 00:22:35

劳务人员受伤之后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结论: 劳务人员受伤后应及时送医并收集保留证据,无责任争议时接受劳务一方按过错担责赔偿,有争议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劳务人员受伤后,及时送医是首要任务,同时收集保留证据能为后续责任认定和赔偿提供依据。若双方对责任无争议,接受劳务一方按过错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责任。若有争议,劳务人员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在诉讼中,劳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务关系、伤害发生及损失情况。如果您在劳务人员受伤赔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17:05:17

想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最近回复:

你好!我们可以协助处理。

2026-02-04 15:27:02

船员在船上胃穿孔手术后给我要手术费和务工费我需要给吗

最近回复: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自身疾病是不需要单位承担的,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那么单位是需要承担的

2026-02-04 15:07:19

工伤调解书金额若显失公平要怎么办

最近回复:

1.若工伤调解书金额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调解书。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2.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证实签订调解书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可提供工伤实际损失证明、自身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相关材料。 3.撤销权行使后,调解书自始无效,双方需按法律规定重新确定赔偿金额,以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受损害方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13:28:21

你好我在公司租的楼房住,那天因整个楼层停电看不见,我想到楼下买根蜡烛,结果看不见楼梯捽到一楼受伤,算工伤吗?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一般不算工伤。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你是在公司租的楼房居住期间,为买蜡烛下楼摔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因工作原因。解决方案是,可查看租房合同中关于安全保障等条款,看能否向房东主张一定责任;也可考虑自身购买的意外险等保险来分担损失。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