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评估损失时应考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个人薪资水平、护养费、寄宿设施租金及残疾赔偿金额度。
2.医疗费用应根据医疗机构开具并由受害者持有收据所显示的金额来加以认定。
3.误工费用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工作时间损耗与收入状况,以期得出合理准确的数额。
4.对于交通费用而言,其金额需依据受害人和其必须随行的陪护人员为接受治疗或往返医院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