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若相关人员对涉及工伤事故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寻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则可再次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对于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相关人员,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均可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