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工伤申请确认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同时,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副本,或者是能够证明劳动协议存在的其他有效文件;
其次是受伤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个方面,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员工受伤之后的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点,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以及与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交诸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够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