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恶意透支情况被明确包括了在其中,其指的是持卡者抱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超过了银行所设定的最高额度或逾期时间而进行的刷卡消费,并在银行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催促其还款时保持无视态度。
这种行为本质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其次,涉及到其他几种违法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使用伪造或者虚假的身份资料骗取得到的信用卡、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皆为违法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冒用”并不仅仅是针对密码而言,而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直接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最后,本款对“催收”一词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指当信用卡欠款时间过长,银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和途径对欠款客户进行收款,如电话或者信函催收甚至可能通过法律诉讼追讨欠款。
总的来说,以上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都有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风险,同时提醒公众应当遵守有关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更高的法律红线。《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