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实施拘留之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正处于预备阶段或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抑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随即被察觉到的情况;
其次,遭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指控其涉嫌犯罪的;
再者,在其身旁或居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人员;
同时,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人员;
最后,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然而,由于欠债不还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受到拘留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