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0月1日起,依照新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所规定,原先施行的二年民事诉讼时效现已变更为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此之前已经达到诉讼时效(即二年)期满的案件,新规所设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将不再具有追溯效力,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无法再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这一原则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同时,尽管权利人享有追诉的权利,但他们仍需积极地行使这一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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