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需要暂停其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应维持其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并由企业按照月度的金额进行发放。
通常而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然而若遇员工受伤严重或是情况比较独特,且经过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确认之后,可考虑适当地予以延长,但仍须控制在12个月以内。
对于那些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依然未能完全康复,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医疗的员工,他们将继续享有原本的工伤医疗福利待遇。
此外,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我料理的工伤员工,如果在这段期间需要护理服务,那么他们的相关费用也应当由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