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时效的时长为三年,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可依法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需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身权利被侵犯及责任承担方之时开始。
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时长设定为三年。
如有特别法规进行另行规定,则应按照特别法规执行。
诉讼时效期从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其义务承担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特别法规进行另行规定,应按照特别法规执行。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经过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仍可以依据权利人的书面申请将保护期限予以适当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