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进行约定。而在书面形式中又包含了合同书、信函以及各种数据电文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的数据电文中,也包括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互及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鉴于此,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签署合法生效的合同亦是可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