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发出的要约通常可以被撤销,然而,这种撤销的通知须在受要约者向其发送承诺通知之前送达给受要约者。
作为一种具有缔约意义的表达方式,要约在某种程度上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有约束力。
特别地,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必须受到该要约条款的制约和限制。
自要约发出之后,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受要约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更改要约的具体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