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劳动权益的事宜往往都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之内。以下叙述的几种类型皆属于劳动争议:首先是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乃至终止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其次是由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金等产生的争议;还有就是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项目以及劳动保护措施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争议。此外,若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或达成和解协议但未能履行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或是达成调解协议但未能履约,他们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仍存在异议,除了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以外,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那些公司多发放薪资的行为,劳动者私自保留并未归还给公司的做法实属违法。因为这些额外的收入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劳动者应当立即将其归还至公司账户;否则,公司可通过友好协商、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及其他合法途径来追讨多付的薪酬。然而,在众多的关于劳动薪酬的纠纷案件中,究竟这笔支出是否落实到位以及究竟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经常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但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到底是否已支付酬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