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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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用器材标志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第二、或者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既可是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是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刑法所关注的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只要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了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即可构成本罪。

    在第二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而且要有使用行为。该罪是一种结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可以成立。

    4、客体

    从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安全。

    惩罚该罪注重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行为而没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以该罪论处。那么,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安全。因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其生产、销售、购买及使用行为已经是对医疗用品专门管理制度的严重损害。但刑法并没有将此作为该罪处理。可见在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这两者中,立法者显然更倾向于保护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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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认定

    1、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前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后罪则只能是过失;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前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上述区别,使二罪好像没有什么易混淆之处。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购买、使用从而发生了严重后果时,就容易在认定上出现混乱,存在想象竞合,以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照刑法理论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出现竞合时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主、重法优于轻法为辅的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在认定二罪时就应注意: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时,受前罪对犯罪结果要求的限制,就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也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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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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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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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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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7:17:11

请问驾驶员喝酒仪器检测吹气达到12时属于酒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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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服装销售,干的是服装制作加工,也没有变更经营范围,是超范围经营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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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是服装销售,但实际上从事的是服装制作加工业务,且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个体工商户并不直接适用《公司法》,但我们可以参考其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对于公司而言,其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如果公司要修改章程或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类似地,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如果实际经营的业务超出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范围,那么就构成了超范围经营。在您的情况下,由于实际从事的服装制作加工业务超出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服装销售范围,因此可以初步判断为超范围经营。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程度如何,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您尽快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将实际从事的业务纳入合法经营范围之内。同时,也建议您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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