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雇佣合约通常不会改变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属性。
应届毕业生泛指在相应年度内完成学业并被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的学生人群体,主要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1)即将完成学业,但尚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正处在实习阶段的学生;
2)已经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超出就业选择期限的学生。
若当事人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前签署了雇佣合约,并且在领取毕业证书之前解除了雇佣关系,那么他/她仍将被视为应届毕业生。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后才签署雇佣合约,但在就业选择期限之前就解除了雇佣关系,那么当他/她与新的用人单位签署雇佣合约时,通常仍会被视作应届毕业生来建立劳动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已经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该劳动者不再符合应届毕业生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