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能与员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从而更改为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那么此举将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关于更改劳动合同的事宜,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充分沟通以及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且不得违背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一严格标准。
而所谓“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是指自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生效之后,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经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