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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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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的理制度。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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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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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量刑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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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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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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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2 23:56:09

哪种罪会被拘留十天

律图内蒙古

律图内蒙古 最近回复:

(一)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应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不实施扰乱机关等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的行为,不非法拦截或强登交通工具。(二)在公共安全方面,不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三)涉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时,不殴打他人,不实施盗窃、诈骗等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四)在社会管理方面,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5-11-20 19:27:41

使用私刻公章会受到何种处理

律图临汾

律图临汾 最近回复:

1.使用私刻公章的处理因具体情形而异,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若未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伪造单位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若用于诈骗等犯罪,按相应罪名与伪造印章罪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罚。2.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使用私刻公章的严重后果。在涉及印章使用的事务中,确保印章来源合法合规。若对印章使用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1-18 16:45:28

男方吸毒诉讼离婚不出庭怎么办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女方要明确男方在诉讼中的身份,若男方是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男方是被告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二)女方需尽可能收集男方吸毒的相关证据,像戒毒记录、警方处理记录等,以此支持自己离婚诉求。(三)由于离婚案件需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对被告不出庭会慎重处理,女方要做好应对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11-08 21:32:26

合同诈骗未遂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恩施法务

恩施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合同诈骗未遂并非无需担责,依据刑法,虽可对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仍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合同诈骗既遂有不同量刑标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有相应情节时,分别对应不同幅度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处罚。(3)司法实践判断合同诈骗未遂后果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手段、影响以及未得逞原因等。情节较轻者,量刑会有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提醒:即便合同诈骗未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但诈骗行为本身违法。涉及合同事务时要遵守法律,若遇疑似合同诈骗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以分析应对。

2025-11-04 07:10:15

刑事拘留属于何种处罚类型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处罚类型,是公检机关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2.与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给予的制裁。3.由于刑事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必须严格依法按照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以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议:公检机关应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法律培训,确保其准确把握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问责。

2025-11-04 03:32:50

驾驶员毒驾肇事逃逸的处罚是什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毒驾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情节较重时,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2)肇事逃逸的处罚分两种情况。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3)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比如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会依照《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醒:驾驶员务必杜绝毒驾,发生事故不可逃逸,不同情况法律后果差异大,遇具体案情建议咨询分析。

2025-11-01 20:01:07

离婚公司不解散怎么赔偿

金华法务

金华法务 最近回复:

结论:离婚时公司不解散,涉及的是夫妻在公司权益的分割而非赔偿。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有不同的分割方式。法律解析: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中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时,若双方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非股东方,在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夫妻分割转让所得财产。对于独资企业,一方主张经营,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主张经营,通过竞价确定归属,取得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愿经营,则按规定清算注销后分割剩余财产。离婚涉及公司权益分割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06:40:53

污染环境罪加重情节怎么处罚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污染环境罪中出现特定情形属于加重情节,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加重情形包括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情节特别严重;向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量刑。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要水域的监管,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杜绝违法排放行为。公众也应增强环保意识,发现污染行为及时举报。

2025-10-31 02:02:18

老公吸毒离婚能否分房产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结论:老公吸毒离婚时通常能分房产,吸毒是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可能少分,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另一方无权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法院判定。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老公吸毒属于过错行为,但这并不使过错方丧失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权利。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分割,吸毒方可能少分但不会完全不分;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实际生活中,涉及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8 04:10:59

离婚转移房产方法有几种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若发现配偶有转移房产迹象,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房产交易合同、资金流向记录等。(二)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产被进一步转移。(三)在分割房产时,要积极主张对方转移房产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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