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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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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的理制度。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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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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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量刑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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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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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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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2:57:44

二手车过户有违章行为怎么办?,想了解违章行为会影响过户吗?

最近回复:

二手车过户时有违章行为会影响过户,必须先处理好违章才能办理过户。解决方案就是去把违章处理掉,缴纳相应罚款,消除违章记录。只有违章处理完毕,车辆状态恢复正常,才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所以在进行二手车过户前,一定要仔细查询车辆违章情况,及时处理,避免耽误过户进程。

2026-02-05 12:08:46

你好!以租代购的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能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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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能不能拆,得看合同约定。要是合同没禁止拆,且拆时不损坏车辆,一般能拆。但要是合同明确不能拆,拆了就违约,可能担责。解决方案是先看合同咋说,若没限制可拆;若有限制,和出租方商量,经同意再拆,避免后续纠纷。

2026-02-05 09:38:05

怎样起诉他项抵押无效,想了解费用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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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详细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打无效

2026-02-05 09:05:21

合同违约一天该给予的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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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一天的赔偿数额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若合同有明确违约金条款,按约定执行,不过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则需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明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避免过高或过低,以保障双方权益。 2.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应积极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如金钱利息损失凭证、经营利润损失数据等。 3.若对违约金数额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026-02-05 05:25:31

解除无效合同违约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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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无效合同,首先要明确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不用考虑违约问题。 (二)对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能返还的要及时返还给对方。 (三)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获得财产的一方要进行折价补偿。 (四)判断各方在合同中的过错情况,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2-05 03:48:16

货款支付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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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合同对货款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时,遵循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判断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常以违约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参考。 (2)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里,可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般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过高或过低。遇到违约金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3:19:30

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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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索赔,先看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可按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2.合同无违约金约定,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含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3.守约方要及时防损,否则扩大部分难获赔。索赔时收集证据,先协商,不成则起诉或仲裁。

2026-02-05 02:58:26

另一方在一方违约后应采取什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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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证据,收集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货物交付凭证等与合同和违约行为有关的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二)及时书面通知违约方,明确指出其违约事实,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若违约造成损失扩大,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四)根据合同约定和违约情况,先与违约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026-02-05 02:36:31

合作协议里的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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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协议违约金计算分约定和法定两种。有约定的按约定算,比如按违约部分金额比例或固定金额,但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没约定的,按违约实际损失算,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减少)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3.确定违约金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2026-02-05 02:21:25

因违约解除合同责任不包含的内容有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非违约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无需承担责任。这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若损失是由非违约方自身行为导致,不能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后果。 (2)正常商业风险损失,像市场价格正常波动带来的损失,不在违约赔偿范围。商业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这类正常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不可预见损失,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无法预见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遵循了可预见规则,限制了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4)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违约方不负责赔偿。这促使非违约方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纯粹精神损害若无法律明确规定违约方承担责任,不在违约解除合同责任范围内。因为合同主要调整财产关系,精神损害赔偿需有法律依据。 提醒: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应明确各自责任,非违约方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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