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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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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的理制度。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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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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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量刑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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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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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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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2:43:18

失踪人怎样向法院申请,想了解失踪人口宣告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如果要申请宣告失踪,首先得确定失踪时间,一般要满两年。然后准备相关材料,比如失踪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宣告失踪的判决。其他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会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父母等近亲属都有可能被指定为代管人。再次强调,申请宣告失踪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失踪的事实,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0:48:57

你好 我这边一审已结案了 法院这边不退诉讼费 因为对方要上诉 说这边到时候由二审法院这边退还 麻烦问一下是这样的吗

最近回复:

请说明具体时间地点涉及主体和诉求。证据先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都别丢。民事纠纷时效三年劳动争议时效一年。维权按协商调解诉讼顺序进行。

2026-06-04 10:13:42

第三人撤销之诉驳回后该如何上诉

最近回复:

1.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不服一审裁定,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 2.上诉要提交上诉状,内容有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案由、上诉请求及理由。 3.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按对方人数交副本;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4.随后进入二审,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案件。

2026-06-04 08:45:03

开完庭之后是否还能办理撤诉

最近回复:

1.开完庭后在符合条件时可办理撤诉,其决定权在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裁定是否准许。若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且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不予准许。 2.法院审查撤诉申请,会看是否是原告真实意愿,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及损害他人权益且符合自愿原则,法院通常准许撤诉。 3.若案件接近宣判,或撤诉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可能不准许。 建议原告申请撤诉时确保出于真实意愿,且无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同时,提前与法院沟通,了解案件所处阶段及撤诉的可能性。

2026-06-04 06:56:58

民事诉讼在开庭前需不需要缴纳费用

最近回复:

(一)原告需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要留意时间,提前准备好费用并按时缴纳。 (二)若要提起反诉,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费用,及时完成缴费。 (三)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费用。 (四)若未能按时缴纳费用,要尽快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避免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026-06-04 05:15:29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还能上诉吗

最近回复:

1.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能否上诉,要看具体情况。 2.若法院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这是对程序问题处理,当事人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若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已对实体问题审理并作结论,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维权。

2026-06-04 04:03:00

对于责任认定结果能不能提出申诉

最近回复:

结论: 责任认定结果能否申诉取决于具体类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申诉但能申请复核;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他领域责任认定也多有相应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申诉程序,当事人若对其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若不服结论,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医疗事故等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申请再次鉴定等救济途径。不同类型责任认定的救济方式不同,当事人需留意各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限和程序要求,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遇到责任认定方面的问题,且不清楚具体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2:03:45

二审里被诉人应采用什么方式应诉

最近回复:

结论: 二审中被上诉人应诉可通过做好证据收集整理、研究一审判决书撰写答辩状、庭审遵守纪律合理陈述及质证,法律知识不足时可聘请律师代理。 法律解析: 在二审程序里,证据是关键。被上诉人审视一审证据、补充完善证据,能强化证据证明力,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更坚实支撑,这符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研究一审判决书,针对原审判决的问题撰写答辩状,能清晰反驳上诉人诉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庭审遵守纪律、围绕焦点陈述并及时质证,是保证庭审有序进行和准确查明事实的要求。而聘请律师代理应诉,能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问题。如果在二审应诉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6-04 01:59:17

申请驳回诉讼请求在财产转移后多久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求的判决结果,其判定核心在于原告的诉求及证据情况,和财产转移时间无直接关联。 (2)财产转移存在不同情况,若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身权益。 (3)若在诉讼前,债权人察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自身权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4)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诉求缺乏证据支撑时,被告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提醒: 遇到财产转移和诉讼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0:50:33

收到交通纠纷传票后应该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1.查看传票:明确开庭时间和地点,防止错过庭审。 2.收集证据: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证明、维修发票等,支持自身主张。 3.准备答辩:阅读起诉状,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准备答辩意见,不熟悉法律可咨询律师或申请援助。 4.考虑反诉:若对方有过错致损,可在规定时间反诉。 5.准时庭审:按传票要求准时参加,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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