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的理制度。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量刑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5:13:03

劳务分包案件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最近回复:

(一)明确管辖法院性质。发生劳务分包纠纷时,要清楚此类案件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确定不动产所在地。若不动产已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若未登记,则以实际所在地为准。 (三)考虑级别管辖。要根据案件标的额等因素,判断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基层还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分包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此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026-02-05 01:03:19

发包方能否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施工方

最近回复:

发包方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施工方。建设工程合同里,发包方和施工方有直接合同关系,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方的义务。只要合同无特别禁止直接支付的约定,也不存在必须第三方转付等情况,直接付款合法有效。 为避免纠纷,发包方付款时要保留支付凭证,明确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时间等信息。若合同对付款方式和流程有特别约定,发包方必须按约定执行,否则会构成违约。 具体建议如下: 1.付款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存在禁止直接支付或需第三方转付的规定。 2.付款过程中妥善保留支付凭证,详细记录款项相关信息。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流程操作,确保合规。

2026-02-04 05:29:04

非法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有什么后果

最近回复:

结论: 非法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合同自始无约束力,无需继续履行;已履行部分按工程验收情况处理价款;过错方需担责;行政机关会对非法分包单位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非法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意味着从合同订立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不用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价款约定获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则无权请求补偿。对于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相关行政机关会对非法分包单位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遇到非法分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4 05:10:28

学校违规进标

最近回复:

学校有该行为,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026-02-04 03:51:02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怎么认定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危害巨大,它破坏了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比如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会使原承包单位对工程失去有效管控,影响工程质量。 (2)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规避了正常的工程监管,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增加了工程安全隐患。 (3)承包单位未派驻关键管理人员或派驻人员不能履职,意味着工程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技术支持,难以保证工程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4)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可能会出现材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全部工程并计取大部分工程价款,这违背了正常的工程分包原则,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提醒:建设工程参与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非法转包行为。若遇到相关纠纷,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2-04 00:01:46

你好,我是工地做工的,这边遇见一件很无奈的事情,这边包工头以2000多平方16.95的高度叫我带人来他这边做事,说过年这边有跨年,结果人来了老板这边跟他说的不符合,没有事情做,且有一部分人刚来,工人找他负路费他不肯,前面做的量也胡乱扣除,你这边可以解决吗

最近回复:

这情况包工头做法不合理。首先,老板说法与包工头承诺不符致工人没事做,包工头应承担路费。其次,胡乱扣除工作量也不对。可先和包工头协商,明确路费承担和工作量核算问题,要求按约定支付工钱。若协商不成,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比如去申请仲裁。

2026-02-03 23:52:28

建设与总包单位解除合同流程有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解除合同,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需查看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当达到条件时,守约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尊重双方事先的约定。 (2)法定解除则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主张解除方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通知载明一定期限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3)合同解除后,双方需处理后续事宜,包括已完成工程的验收、结算以及确定违约责任承担。若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提醒: 解除合同需严格按照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7:46:08

发包方承包土地违约了要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发包方承包土地违约,承包方可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可依约要求发包方担责;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1.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沟通促使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约。 2.若协商不成,承包方收集发包方违约证据,如未按时交付土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 3.收集证据后,承包方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3 16:19:32

工程转包包工头不给工资究竟该怎么办

最近回复:

劳动者遇工程转包包工头不给工资,可通过多途径维权。可先与包工头协商,保留协商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起诉,有工资欠条也可直接起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协商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准备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材料。 3.申请仲裁需注意时效为一年,从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4.对仲裁结果不服,除特殊情况,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5.若有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节省维权时间。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