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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联合修订

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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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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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的理制度。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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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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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量刑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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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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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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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04:14:49

商品房贷款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减半。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两种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2023-05-22 03:48:28

在法院起诉后是否先缴纳诉讼费才能立案下传票

律图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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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了,法院已经立案,下一步法庭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所以你不需要再跑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023-05-22 03:31:39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四要件如下。解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四要件: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的行为;4.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5-22 03:26:44

集体传销活动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我国刑法未规定集体传销活动罪,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作规定。解析:我国刑法未规定集体传销活动罪,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作规定。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5-22 03:20:46

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吗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没有既遂未遂之分的。解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没有既遂未遂之分的。因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为行为犯,若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则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3-05-22 03:12:41

传播淫秽罪判几年

律图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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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解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346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023-05-22 03:09:43

两种常见的过失侵权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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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两种常见的过失侵权行为是如下。解析:两种常见的过失侵权行为是:医疗机构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人过失致人受伤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反对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导致损害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虽预料到了但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5-22 03:00:35

传真签订合同的效力是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023-05-22 02:41:59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此罪构成要件如下。解析:此罪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5-22 02:37:09

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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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集体传销活动罪,只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本罪的量刑如下。解析: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集体传销活动罪,只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本罪的量刑: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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