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的理制度。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

    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别:

    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量刑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查看详细>>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12:09:46

未成年容留卖淫会起诉吗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情况电话沟通一下

2026-02-05 09:00:52

检察院签认罪不起诉需满足什么条件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检察院作出认罪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需满足多方面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要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也就是认罪认罚,这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悔悟态度。 (2)犯罪情节需轻微,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比如一些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人的动机并非恶意等情况。 (3)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像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可免予刑罚。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提醒: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是否符合免刑条件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8:55:21

控告他人敲诈勒索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最近回复:

(一)收集威胁、要挟证据,保存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以恶害相告让自己产生恐惧。 (二)留存索要财物证据,如书面勒索信件、要求转账的聊天或语音记录,证明对方非法索要财物。 (三)获取交付财物证据,转账记录、收条、目击证人证言等,证实因恐惧交付财物。 (四)留意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若记录敲诈过程可作为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6-02-05 08:37:31

卖卡时不知情没被追究要如何做

最近回复:

(一)保留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像与交易对方的聊天记录、交易监控视频等,应对后续可能的调查。 (二)立刻停止卖卡行为,买卖银行卡风险大,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 (三)若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询问卖卡事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 (四)主动向银行挂失并注销已卖出的银行卡,避免被非法利用,保障自身权益,防止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6-02-05 07:42:20

非法开荒的追诉时间是多久

最近回复:

结论: 非法开荒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期限一般为五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存在特定情形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所以其追诉期限是五年。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过,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若遇到非法开荒相关法律问题,为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5 07:34:21

检察院对帮信罪不起诉是什么情况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法定不起诉针对帮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这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检察院在此类情况下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可不判刑或免刑的情况。当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仍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若无法证明嫌疑人明知他人犯罪,或其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无因果关系,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醒:帮信罪的认定和不起诉情形较复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

2026-02-05 05:02:28

刑事案件判决追缴流入破产企业的脏款该怎么执行?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026-02-05 03:55:02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不再移送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检察院将案子退回公安后不再移送,表明其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此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需立即释放,保障其人身自由。 (2)被害人若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二是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安机关若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先要求复议,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犯罪嫌疑人若因无罪或情节轻微等符合法定情形被不起诉,可要求司法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提醒: 不同主体在面对不起诉决定时,应注意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因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2:53:34

检察院没有证据的时候能不能起诉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检察院提起公诉有着严格的证据要求,需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证据确实、充分涵盖多方面条件,像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等。 (2)当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自行侦查。 (3)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若证据依旧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提醒: 若面临与检察院起诉证据相关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2:52:30

检察院不抗诉该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检察院决定不抗诉时,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复核的权利。在收到不抗诉决定书后,按规定时间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促使其重新审视案件,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借助上级的审查来保障自身权益。 (2)申诉也是重要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向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申诉,通过提交新证据或指出原判决错误,请求重新审理。申诉成功的关键在于准备充分材料,清晰阐述申诉理由和依据。 提醒: 申请复议、复核和申诉都有时间限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同案情对应的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