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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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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刑法》(以下简称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其中,信用证,票据即本票、汇票、支票存单等已在相关犯罪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作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至于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受益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时,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担保人为银行,即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为银行保函。保函是银行主要的日常业务之一,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保函,根据其经济功能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通常分为信用保函与融资保函。前者主要包括:借款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首先由于申请人作为第一付款人在申请开立保函时,一般不需要交纳保证金,一旦申请人破产、倒闭或采取一些欺诈方法不履行义务时,银行依照保函履行某种义务如偿还约定债务后,缺少必要的手段追索代偿资金;银行出具的保函不能借助于货物作为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保证,对其用于抵押的物品的处理,往往要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第三,申请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为了彻底推卸责任,往往也是极力阻碍银行承付,而否认自已的违约行为,从而易使银行牵人到他们之间的贸易纠纷中去;由于保函受益人的不间断索债的行为往往造成自己陷于被动的境地。尤其是融资性的保函,其索偿条款一般都是无条件的,担保银行对受益人的即使是不公正的索赔要求,也无力抗拒,除付款之外,别无选择。为此,银行在承办保函业务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状况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为那些资信情况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出具保函。出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有效质押,密切注意基础交易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经济交易的执行情况,加强风险防范工作,不得不负责任,草率为之。

    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为了避免交往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交往的一方总是希望对方的经济实力越强,资信情况越好。因为这样表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就越强,做成生意的可信度就更大,所担负的风险就更少。所谓资信,包括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财力即经济实力与信用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积金以及其他财产和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情况;后者主要是指经营作风、履约方面的情况。资信情况的好坏,一是看其资产情况的好坏,即是否具有相当客观的资产,经济状况是否良好,履行契约的能力怎样;二是看其是否遵守合同,讲究诚实信用。资信证明,则是一种反映一个单位或个人资金与信用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通过银行开展资信调查,出具资信证明,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在我国一般都委托中国银行等办理。从狭义上讲,其是指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过资信调查后,就其资金和信用提供的一种书面情况反映与报告。但从广义上来说,票据、银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都可以表现为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情况,反映出经济实力、资信能力,从而成为持有人的资信证明。除此之外,由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亦可反映持有人的资信情况,成为其资信证明。在这里,除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对象外,如票据、信用证就可作为一种独立犯罪行为的对象,都应理解为本罪的资信证明。银行在出具资信证明时,应当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因此,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企业的组织情况,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创建历史、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担任的职务等情况;(2)资信情况,即包括资金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3)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范围;(4)经营能力,包括每年的经营额、销售途径、贸易关系、经营措施、方式等等。一些本无可靠资信能力的人,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便借用银行信用标榜自己的经济实力与资信情况,骗取他人的信任,在与之交易的经济活动中,趁机诈取他人财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不能玩忽职守甚或滥用职权,非法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从而为不法分子招摇撞骗、诈骗财物大开方便之门。因其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例如,银行汇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书一式3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支款凭证;第三联为收入凭证。交付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应当注销。其应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签发行管理时,应当认真审理委托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在收受有关款项后,才能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又如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应当对担保对象的商业背景、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后,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出具。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大提供担保,出具保函;如此等等,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予以认真执行与遵守。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规定的出具的条件和程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凭据与证明的行为。所谓“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是指除出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只要违反规定,无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非法出具了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均可构成本罪。信用证、保函、存单、票据作为一种付款保证,其本身亦是一种信用凭证;资信证明虽不是付款保证,但它亦代表着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信用的可信性程度,亦是一种信用证明。

    无论是信用证、保函、存单、票据等付款凭证,还是仅起信用证明作用的资信证明,其一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与出具,就代表着出具者即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一些没有经济实力,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趁机浑水摸鱼,诈骗他人钱财,往往千方百计借用银行信用的招牌。他们有的伪造、变造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肆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有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到处行骗;也有的是通过种种渠道与途径,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金融机构,或者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或者以贿赂、色相等收买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等等非法获取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信用凭证,尔后用之诈骗财物。但有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却无视上述规定,他们对工作玩忽职守,该作审查的不加以审查,或者虽作审查亦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而不作全面、认真审查,或者明知申请人不具有开具的条件仍因某种原因如接受了贿赂、碍于亲情、朋友、上下级之间的情面不借违反规章制度而开具;有的则是滥用职权,擅作主张为他人出具;如此等等,既违背了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以及应当履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同时也置他人及金融机构本身的财物等经济利益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并会给出具所在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为此,非法出具人必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非法出具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非法出具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达到较大损失的标准,都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时可依有关规定作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这里的损失,既包括金融机构本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包括给担保受益人等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至于较大损失的标准,由于实际情况异常复杂,各案具体情况不同,现行法律还未能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今后可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本罪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界定详见本节第184条释义,此不赘述。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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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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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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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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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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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发票开了,有验收单,起诉对方能要来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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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有什么纠纷的呢,可以协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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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非法开设赌场,根据法律规定,其通常会被判处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在定罪量刑方面,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点:1、开设赌场罪,或称为赌博型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实际实施了聚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设立赌博场地以及以赌博为职业等行为,从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对于此类犯行,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那么可能需要承担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2、若行为人涉嫌的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且要附带支付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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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如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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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法规,其所得利益将受到相应惩处。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会依法追查犯罪分子所获取的违法收益的全部财产,确保这些非法财产得到有效追回或是让罪犯全额赔偿;对于受害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应立即予以退还;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物品以及用以实现犯罪目的的个人财富,应该坚决予以没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没收来的财产和罚款必须全数缴纳国家财政部门,不能有所挪动,更不能擅自处理。2.针对犯罪所得带来的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追缴:首先,我们需要向犯罪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违法收益进行没收。倘若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不幸去世,原审法院亦有权对此类申请进行受理。其次,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递交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后,需在7日内进行详细审查,并据此做出是否批准受理的决定。如果经过审查有所认可,那么法院会在随后15天内向公众发布公告,公告期为整整六个月。为扩大公众知晓度,该公告将刊载于国内各大公共传媒及法院官方网站之上,并且还将在法院公告牌中进行展示与公示。若法院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家属及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信息,则需直接通知他们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接着,公告发布期限结束之后,法院应组织合议团展开听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院会出台没收违法所得或是驳回申请的裁决。若在执行驱逐违法收益程序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捕获归案,应立即终止此项行动。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收财产的裁定结果不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群,最迟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第五日提出上诉;而对于检察机构对驳回申请的裁决结果不服者,同样有权在第五日提出申诉;在裁决生效之后,原告若是获得利益的人无法提供效益的,法院应对这类情况进行排除决定。若是在裁决生效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并对裁决提出异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执行方案:若原始裁决正确无误的,则予以保留;反之若原裁决存在事实错误,应立马撤消原先的裁决,连同相关财产一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已生效的违法收益没收裁决,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予以修正和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2024-04-15 06:07:29

拒收5毛钱违法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若商铺不愿意接受现金结算方式,消费者可依法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出投诉并请求庇护。另外,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婉拒接受现金支付方式将会侵害到作为消费者的合法交易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024-04-15 06:06:53

违约金的比例最高是多少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违约金比率的上限,规定颇为严格,即严格限制在百分之三十范围以内。众所周知,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均有权对违约金的具体数值或是结算方式加以自由约定,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额度必须严格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上限。当合同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以及定金条款时,若一方向违约,则另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利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4-04-15 06:05:20

借用银行卡转账违法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个人持有之信用卡及借记卡仅可供其本人合法使用。若将所持卡片交付予他人使用,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均需由该卡片所有者自行承担。倘若涉及到非法活动,如贩卖毒品、洗钱、走私、诈骗等,亦或涉及到与他人的财务争议,公安部门有权通过对比身份证信息以及查询银行卡记录来追究持卡人的相关责任。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各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各类单位,均须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之开户许可证申请领取单位卡。在此强调,每张银行卡及其账户均应由经过银行批准且确认身份真实的持卡人亲自妥善保管,不可任意租赁或转借与他人。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024-04-15 05: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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