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什么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查看详细>>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刑法》(以下简称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其中,信用证,票据即本票、汇票、支票存单等已在相关犯罪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作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至于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受益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时,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担保人为银行,即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为银行保函。保函是银行主要的日常业务之一,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保函,根据其经济功能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通常分为信用保函与融资保函。前者主要包括:借款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首先由于申请人作为第一付款人在申请开立保函时,一般不需要交纳保证金,一旦申请人破产、倒闭或采取一些欺诈方法不履行义务时,银行依照保函履行某种义务如偿还约定债务后,缺少必要的手段追索代偿资金;银行出具的保函不能借助于货物作为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保证,对其用于抵押的物品的处理,往往要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第三,申请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为了彻底推卸责任,往往也是极力阻碍银行承付,而否认自已的违约行为,从而易使银行牵人到他们之间的贸易纠纷中去;由于保函受益人的不间断索债的行为往往造成自己陷于被动的境地。尤其是融资性的保函,其索偿条款一般都是无条件的,担保银行对受益人的即使是不公正的索赔要求,也无力抗拒,除付款之外,别无选择。为此,银行在承办保函业务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状况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为那些资信情况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出具保函。出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有效质押,密切注意基础交易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经济交易的执行情况,加强风险防范工作,不得不负责任,草率为之。

    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为了避免交往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交往的一方总是希望对方的经济实力越强,资信情况越好。因为这样表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就越强,做成生意的可信度就更大,所担负的风险就更少。所谓资信,包括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财力即经济实力与信用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积金以及其他财产和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情况;后者主要是指经营作风、履约方面的情况。资信情况的好坏,一是看其资产情况的好坏,即是否具有相当客观的资产,经济状况是否良好,履行契约的能力怎样;二是看其是否遵守合同,讲究诚实信用。资信证明,则是一种反映一个单位或个人资金与信用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通过银行开展资信调查,出具资信证明,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在我国一般都委托中国银行等办理。从狭义上讲,其是指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过资信调查后,就其资金和信用提供的一种书面情况反映与报告。但从广义上来说,票据、银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都可以表现为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情况,反映出经济实力、资信能力,从而成为持有人的资信证明。除此之外,由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亦可反映持有人的资信情况,成为其资信证明。在这里,除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对象外,如票据、信用证就可作为一种独立犯罪行为的对象,都应理解为本罪的资信证明。银行在出具资信证明时,应当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因此,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企业的组织情况,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创建历史、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担任的职务等情况;(2)资信情况,即包括资金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3)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范围;(4)经营能力,包括每年的经营额、销售途径、贸易关系、经营措施、方式等等。一些本无可靠资信能力的人,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便借用银行信用标榜自己的经济实力与资信情况,骗取他人的信任,在与之交易的经济活动中,趁机诈取他人财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不能玩忽职守甚或滥用职权,非法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从而为不法分子招摇撞骗、诈骗财物大开方便之门。因其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例如,银行汇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书一式3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支款凭证;第三联为收入凭证。交付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应当注销。其应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签发行管理时,应当认真审理委托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在收受有关款项后,才能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又如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应当对担保对象的商业背景、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后,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出具。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大提供担保,出具保函;如此等等,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予以认真执行与遵守。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规定的出具的条件和程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凭据与证明的行为。所谓“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是指除出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只要违反规定,无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非法出具了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均可构成本罪。信用证、保函、存单、票据作为一种付款保证,其本身亦是一种信用凭证;资信证明虽不是付款保证,但它亦代表着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信用的可信性程度,亦是一种信用证明。

    无论是信用证、保函、存单、票据等付款凭证,还是仅起信用证明作用的资信证明,其一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与出具,就代表着出具者即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一些没有经济实力,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趁机浑水摸鱼,诈骗他人钱财,往往千方百计借用银行信用的招牌。他们有的伪造、变造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肆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有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到处行骗;也有的是通过种种渠道与途径,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金融机构,或者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或者以贿赂、色相等收买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等等非法获取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信用凭证,尔后用之诈骗财物。但有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却无视上述规定,他们对工作玩忽职守,该作审查的不加以审查,或者虽作审查亦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而不作全面、认真审查,或者明知申请人不具有开具的条件仍因某种原因如接受了贿赂、碍于亲情、朋友、上下级之间的情面不借违反规章制度而开具;有的则是滥用职权,擅作主张为他人出具;如此等等,既违背了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以及应当履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同时也置他人及金融机构本身的财物等经济利益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并会给出具所在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为此,非法出具人必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非法出具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非法出具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达到较大损失的标准,都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时可依有关规定作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这里的损失,既包括金融机构本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包括给担保受益人等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至于较大损失的标准,由于实际情况异常复杂,各案具体情况不同,现行法律还未能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今后可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本罪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界定详见本节第184条释义,此不赘述。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查看详细>>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

    查看详细>>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6:41:00

婚前房产婚后能不能拿来抵押

最近回复:

1.婚前房产是个人财产,产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婚后原则上能抵押。 2.若房产登记在产权人名下,可单独办抵押手续。若抵押需另一方配合,情况会不同。 3.抵押若影响家庭生活和共同利益,夫妻应协商。 4.因抵押产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6-02-05 06:24:52

借款人是否能抵押他人的房产

最近回复:

1.借款人不能私自拿别人的房产去抵押。按照法律规定,用别人的财产做抵押,得有合法的处分权利才行。 2.房产的主人有对自己房子进行处分的权利。不是房子主人却去抵押别人房产,必须得到主人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 3.没有经过同意就抵押,这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要是房子主人不认可,那抵押合同就无效,抵押权也没办法合法设立。 4.就算已经办了抵押登记,房子主人也能要求撤销这个登记。 5.如果抵押权人满足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像不知情、付了合理的钱并且已经办了登记,那可以合法取得抵押权。不过这种情况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实际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6.总之,借款人要抵押别人的房产,一定要得到主人明确同意,不然抵押就不合法。

2026-02-05 03:50:47

连带担保期限具体是多长时间

最近回复: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连带担保期限时,要确保约定的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避免被视为没有约定。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要留意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明确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给予宽限期,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6-02-05 02:19:46

该如何对保证金的效力进行认定

最近回复:

结论: 保证金效力认定需结合书面约定、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及交付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在认定保证金效力时,书面约定是基础,合同应明确性质、金额、退还条件等,否则易引发争议。主体资格方面,参与交易主体需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涉保证金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保证金约定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实际交付也至关重要,通常交付后保证金约定生效,未交付则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如果您在保证金效力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5 01:44:24

房产二次抵押看负债吗

最近回复:

1.负债情况对房产二次抵押审批和额度有显著影响。金融机构审批二次抵押时会综合评估借款人,负债是重要考量因素。较高负债使借款人偿债压力大,逾期或违约风险增加,机构为规避风险可能拒绝申请。 2.机构通过考察负债和收入计算负债收入比,以此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判断其能否承担新增债务。若负债过高,新增还款可能超出承受能力,机构会谨慎放贷或降低抵押额度。 3.建议借款人在申请房产二次抵押前,尽量降低自身负债,如提前偿还部分债务。同时,可提供稳定且较高的收入证明,以增强自身还款能力的证明力,提高二次抵押审批通过的概率和额度。

2026-02-05 01:19:17

合同解除效力下担保人责任会有多大

最近回复:

1.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责任范围需依具体情况判定,不必然导致责任消灭,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约定和债务人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情况。 2.若主合同因违约解除,无特别约定时,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要就债务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担保义务。 3.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免责,则按约定处理。 4.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风险,以降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026-02-05 00:49:19

借款担保赔偿该如何去约定

最近回复:

1.借款担保赔偿约定要依据民法典,首先要明确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借款人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还不上钱,担保人才负责赔偿;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能直接要求担保人赔偿。 2.担保范围也得明确,要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像诉讼费、律师费等。把范围写清楚,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担保期间必须清晰约定。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担保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要是约定到本息还清之类的,也算约定不明,同样按六个月算。 4.赔偿触发条件可以规定,只要借款人没按约定还钱,担保人就要按约定给债权人支付款项。 5.还可以写明,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讨。不过这是法定权利,约定时不能排除。

2026-02-04 23:02:55

车辆被抵押公司拖走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案件什么情况 大概说下看能不能帮到你

2026-02-04 17:08:39

一人不还三人共同贷的款要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三人共同贷款,一人不还时,其他两人先把贷款还上避免逾期影响信用。之后可与不还款的人沟通,要求其承担应还份额。若沟通无果,可收集贷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应承担部分。起诉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胜诉后若对方仍不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