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契约并非属于劳务契约之范畴。
承揽契约乃指承揽方依据定作方之具体需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成果按时提交给定作方,进而由定作方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文件。
而劳务契约则特指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的一类民事契约关系,即由各方当事人在平等、相互尊重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约定的劳务事项及相应的劳务成果达成的一致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