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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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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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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通过伪造行为而产生的虚假发票,它并不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以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已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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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量出售营利构成了诈骗罪。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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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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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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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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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4 08:31:26

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涵盖哪些方面

最近回复:

1.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适用于多种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涵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等合同纠纷。 2.这样规定能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利于对工程相关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3.对于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时,应明确知晓专属管辖规定,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不必要纠纷。若发生纠纷,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02:51:02

工程质量造成损失赔偿该如何计算

最近回复:

工程质量造成损失赔偿计算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并遵循填平原则。 1.实际损失赔偿包含修复费用和额外支出。修复费用是让不合格工程达合格标准的花费,额外支出如延误工期的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方面,若因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如期投入使用,可主张预期利润赔偿,但要提供证据证明可得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3.对于难以直接计算的损失,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受损方要及时收集各类损失的相关证据,为赔偿主张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若对赔偿计算有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考虑法律途径;三是在工程建设中,各方应提前明确质量标准和赔偿责任,降低损失发生的风险。

2026-02-04 01:24:51

工程未进行验收结算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1.工程未验收结算,应依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施工方需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结算。若发包方拖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采购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来证明工程完工及实际工程量。 2.若因发包方原因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可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结算工程款。 3.协商不成时,施工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4.施工方要注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建议施工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妥善保存各类资料,催告时保留书面证据,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2026-02-03 11:58:18

工程验收完成后对方不付款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工程验收完成后对方不付款,可采取协商、发律师函、起诉等方式解决。 1.与对方协商,明确告知其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争取友好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若协商无果,发律师函表明立场和态度,对对方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3.以上方式均无效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证据包含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往来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工程已完成验收且对方有付款义务。 4.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5.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2026-02-02 13:24:42

您好,我们装修房子,木工房子装修不合格,验收没通过,扣押九千元,木工起诉退还扣的钱,这个诉讼能成立嘛

最近回复:

木工起诉能否成立要看具体证据。若有证据证明装修不合格,验收未通过,扣押费用合理,木工诉求难获支持;若证据不足,可能对您不利。解决方案是收集木工装修不合格的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验收意见等,积极应诉,向法庭说明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2 07:10:59

建设工程中可得利益损失怎么去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对比法是将守约方在相同情形下应得利益与违约后实际利益作对比,两者的差额就是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这种方式较为直观。 (2)约定法强调若合同已明确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就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 (3)估算法适用于难以确定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件情况并参考相关数据进行估算。此外,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需遵循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等规则,且主张损失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情况。 提醒: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31 22:11:27

我和装修公司贴砖的,然后请我做工的那个人跑了,公司老板说,公司和那个人′没有一点关系′

最近回复:

虽然公司老板说和请你那人没关系,但你实际为装修公司贴砖,可能构成事实劳务关系。你可以收集工作证据,像贴砖照片、与公司沟通记录等。先和公司协商,表明你为公司干活应得报酬。若协商不成,可考虑走法律途径,比如去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钱。

2026-01-31 10:27:52

向什么部门举报工程挂靠,想了解举报工程挂靠的流程是什么?

最近回复:

发现工程挂靠可去有管理职能的地方反映。一般要先收集证据,像合同、聊天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挂靠情况的材料。之后写书面举报信,把工程概况、挂靠事实、证据等写清楚。接着把举报信及证据提交。后续会有人调查,你要配合,提供更多线索。注意得保证举报内容真实,不能诬告。

2026-01-29 23:10:08

包工头完失踪 钱了?? 在想着请律师起诉他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电话沟通一下情况

2026-01-28 21:48:57

工程侵权行为会涉及哪些责任

最近回复:

1.工程侵权行为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责任。民事上常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问题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建设、施工等单位要赔偿相关费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则需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2.行政上,相关部门会对侵权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工程有安全隐患或违规施工,会被责令停工整改、罚款,还可能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 3.刑事方面,若侵权后果严重,可能触犯刑法,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问题,严格执法,保障工程建设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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