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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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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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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通过伪造行为而产生的虚假发票,它并不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以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已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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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量出售营利构成了诈骗罪。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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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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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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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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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50:07

交了预订租金没签合同没入住不想租了可以退回预订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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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3:18:00

货车压车费从哪天开始算,追问:我没签合同咋算压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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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车费通常从货车到达约定地点且完成卸货准备离开但因对方原因未能离开的那天开始算。如果没签合同,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或者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来确定。首先,尽量和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其他情况下,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货物到达时间、卸货完成时间、与对方沟通的记录等,证明压车的事实和时间。再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压车费。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3 22:05:10

受托支付人有连带则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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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026-06-03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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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确实让人头疼。先把借条和所有转账记录找出来保管好,这是最重要的证据。然后给对方发个书面催收用快递寄过去留好单子——这个动作能中断三年的诉讼时效,相当于重新计算。对方还是不还就去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把对方账户冻结。利率超过LPR四倍(现在大概年化14%)的部分法律不保护,超出的你不用付,已经付了的可以要求抵扣本金。打赢官司对方还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把他列入失信名单限高消费。

2026-06-03 08:47:19

留学中介费退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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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费退还纠纷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处理。首先查看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中介未履行合同义务,可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收集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以上仅是个人的专业意见,仅供参考。

2026-06-02 21:43:19

租赁手机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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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手机合同,首先查看合同条款,看是否有提前解除的约定,按约定操作。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协商时注意保留沟通证据。再次,若协商不成,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等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但需有充分证据。最后,解除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处理手机归属和费用结算等事宜,避免纠纷。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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