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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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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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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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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标准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有以上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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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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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一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是否属于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是否影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以及是否属于严重不良事件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合同研究组织”,是指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单位、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委托,从事试验方案设计、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监查稽查等与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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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4:27:04

我担保5万元在法律情况下什么结果

最近回复:

作为担保人,如果你担保的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你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结果取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和期限等。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你代为偿还5万元债务。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9:01:26

担保赃款的能起诉吗

最近回复:

1.为赃款担保可起诉,但要考虑担保合同效力。因赃款属违法犯罪所得,以此为担保的合同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2.若合同无效,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各自担责。 3.起诉要准备证据,证明担保事实和款项为赃款。法院会综合判定合同效力和各方责任。涉及刑事犯罪,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2026-06-04 08:18:08

欠条债权人是起诉担保人还是起诉债务人

最近回复:

保留借条和转账记录,书面催收中断三年诉讼时效。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账。利率超LPR四倍(约14%)不受保护。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信用卡逾期一定要出庭别缺席。

2026-06-04 05:36:30

若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债务人死亡时,债务以其遗产进行偿还。若继承人继承遗产,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继承遗产就需对相应债务负责。 (2)当担保人死亡,其担保责任由遗产承担。若有继承人且继承人继承遗产,要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可就担保人遗产优先受偿,保障了债权人的部分权益。 (3)若债务人和担保人遗产均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清偿部分债权消灭,这是基于实际情况的一种处理方式,避免过度追究无法实现的债权。 提醒: 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情况时,要及时了解遗产状况并主张权利;继承人在决定是否继承遗产时,需谨慎考虑债务承担问题,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5:11:47

连带保证责任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近回复:

(一)若作为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根据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二)若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及时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履行保证责任,避免因不履行被起诉影响个人信用。 (三)若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避免因自身不履行导致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自己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6-06-04 05:06:10

车辆抵押是否需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车辆产权归属决定抵押签字要求。若车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抵押时仅需所有权人签字,另一方无需签字。 (2)当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处分共同财产需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此时车辆抵押通常需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3)若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车辆抵押,抵押合同效力会受影响。不过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而夫妻另一方权益受损时可向擅自处分方索赔。 提醒:进行车辆抵押时,要先明确车辆产权归属。涉及共同财产抵押,务必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后续法律纠纷,如有疑问可咨询。

2026-06-04 01:37:48

担保人签字过20年,担保现在还有效吗

最近回复:

1.担保责任受保证期间约束,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是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债权人不在该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后者不再担责。 2.即便没约定,保证期间最长也到不了20年。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三年,债权人未有效主张权利,时效经过,担保人可不担责。 所以,担保人签字过20年,担保基本无效。

2026-06-04 00:43:07

担保人若没合同,要怎么进行处理

最近回复:

1.无担保合同,先确认担保关系真假。若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担保事实,担保人或担责。 2.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积极应诉,用证据证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担保关系不成立,则无需担责;若成立,按规定和认定范围担责。 3.担责后,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有无合同非认定唯一依据,关键看其他证据。

2026-06-04 00:20:05

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是什么

最近回复:

1.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指担保合同里对担保期限约定模糊难定。比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2.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3.债权人要在这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4.明确约定担保期限,能平衡双方利益,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2026-06-04 00:19:37

我帮人担保被骗了,怎么维权?取消这个担保?

最近回复:

我是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很高兴能够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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