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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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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7778人看过
导读:1、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2、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3、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4、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对于很多人来说,根本分不清这两种类型的合同,甚至有人会认为,雇佣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其实这两个合同是完全不同。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他们的不同之处。

一、雇佣合同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风险负担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但从理论上讲,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以上五方面充分说明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不知道各位有没有了解清楚。小编想,他们最大的区别应该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吧。雇佣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关系,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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