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签署购房合同的交易是否能够选择撤销,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购房者在支付全部款项后,发现所购买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低于标准无法按时交付,或是在交付使用之后被证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亦或者是在交付日后出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使用的质量问题,或者更为恶劣的情况是,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署合同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抵押给了第三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出退还房产的请求。
换言之,只要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卖方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可以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后悔情绪,并希望撤销交易,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想成功地撤销交易会非常困难。
即便双方并未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在事实上成立,因此,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选择退房,将会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