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小区内部存在流浪狗伤人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并不一定需负担相关赔偿责任。
若该流浪犬因物业公司疏于管控而误入小区,或物业未及时察觉和采取有效措施以驱离进入小区的流浪狗,从而导致其伤害到业主,那么此时物业服务企业需对此负有赔偿之责。
然而,如果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已尽力履行应有的职责与义务,那么当流浪狗在小区内造成人员伤害时,物业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根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