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而言,若其服务之雇主决定实施搬迁业务,且新址仍位于原来所在的城市范畴之内,那么该女性选择不去新的办公地点并辞去现有职位的话,便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但是,倘若雇主选择将企业迁移至超出原来所在城市的范围之外,那么作为该女性的代表,她有权选择因故离开现职、获取相关赔偿。
此种状况可被视作为一种客观状况的巨大改变,直接导致原有的劳动合约无法再持续进行下去。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的明确规定,当此类情况出现后,职工有权选择结束当前服务,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应依照如下原则贯彻执行:
即根据女性在原司工作年限的长短,以每12个月为基准,按比例支付给她每个月基数工资的补偿款项。
若工作期长达6个月至12个月之间的,按一整年计;
未达半年的,则支付半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