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积极建议,对于劳动者在申请职位以及签署劳动合约过程中未能如实披露自身有关信息的情况,不应该立即判定为欺诈行为。
然而,如果雇主在招聘和录用程序上并没有对学历提出明确要求,并且无法从实践角度证明员工的工作表现与其所持有的文凭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那么就不应将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这一事实视为认定双方所签订劳动合约无效化或者用作解除劳动合约的法定依据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