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各位尊敬劳动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特此声明如下:
1.关于经济补偿问题,我们将按照您在本公司工作的具体年限来确定补偿金额,即每满一年,我们会向您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您的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但也达到一年,那么您仍可享受整年的经济补偿待遇;
如果您的工作年限未满六个月,我们将会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那些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我们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作为基准,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我们也会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您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会超过十二年。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您,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