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受到刑事指控的参与犯罪行为的其他人,亦可被选为附加民事诉讼的被告方。
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依法应担负赔偿义务的人员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受到刑事指控并正等待法院裁决的嫌疑人,以及虽然没有接受刑事指控但确属共犯的其他人;
其次是涉嫌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第三则是被执行死刑者的财产继承人;
此外,对于已在案件审判终结之前去世的被告人的财产继承人,同样可以列入此类人群范畴;
最后,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体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将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