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对他人进行刑事拘留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人正处于预备实施犯罪状态中,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司法机关察觉到;
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嫌疑人;
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也会成为刑事拘留的理由;
同时,如果行为人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也将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
最后,如果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信息,或者身份不明,也可能导致其被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