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位行为人蓄意实施了投入危险物质之举,进而导致他人遭受毒害且带来严重后果,那么其行为就可能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范畴。
而在社会公共安全层面上的危害行为,便是以所谓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加以认定。
对于构成该项罪名的行为,法律要求尚未对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应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已经给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害,那么便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