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劳动合同类型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乃是其中之一。
这种合同是指由雇主单位和员工之间共同约定,不明确规定期限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关系。
此处所述的“不明确”,并非指该种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终止时间可供参照,而是特指这份劳动合同的持续时长并不具备一个确定的长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事先预知,但是它依然存在相应的终止时间。
只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上并未自行设定合同解除的条件,那么双方就需要继续自主且忠实地执行劳动合同上的所有义务。
一旦有一天,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原本属于永久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够被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