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并非无需缴纳,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惠待遇罢了。
减征与免征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性质截然不同——唯有完全免除应缴税额的企业方能真正避免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若涉足农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领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收益以及参与由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所获得的利润,均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