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押金的具体数额应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共同确定,而目前在常规的房租租赁交易中,普遍将一个月的租金作为租房押金的基准值。
依据于房地产领域内的常态实践,出租方要求承租方交付租赁协议押金的关键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以确保承租方在整个租赁周期内能够妥善保护所租赁的物业。
例如,若在租赁期限内由于承租方未能进行妥善的使用,从而导致房屋产生损坏(或是火灾事故,或未经许可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等等),进而给出租方带来了实际损失时,那么出租方可通过租赁协议押金实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第二,保障承租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租赁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这其中包括监督和促使承租方按时足额地交纳水、电费用,租金以及禁止任何原因下解除租赁合同的做法,以免因此导致出租方遭受待租期的经济损失。
从这个层面来看,租赁协议押金具备有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罚金的双重性质,其对于租赁双方来说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