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虽未被归类为典型意义上的除斥期间,然而其内在效能却与除斥期间类似,即实现所谓的“除权”作用。
所谓除权,即是一个不受时间延续影响的过程,因此保证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出现时间中断的现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亦可参照诉讼时效中断之相关规制。
在一般性保证中,若债权人为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向债务方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则自保证人享有拒绝对保证义务承担责任之权力的日期起,便应启动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针对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为在保证期间结束前向保证人寻求承担保证责任时,也将从此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