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操作,或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并使用信用卡;
(2)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继续支付交易,进行有违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的活动;
(3)未经授权且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信用卡用于个人支出;
(4)以不良的道德观念和违法犯罪意图为导向,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透过超限额或超期透支的方式,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发卡机构的利益。
这种行为即所谓的“恶意透支”,其特点在于,持卡人出现了以非法侵占为主要目的、不遵守银行规定的偿还期限以及透支金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经由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依然不愿意归还所透支款项等违约状况。
根据上述情况,您所出现的情形属于第四个类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