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合法转让,即是指在保持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同一性的基础上,由债权人通过制定有约束力的合同方式,将其拥有的债权独立、无偿地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这种被称为“债权让与”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既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签订有效的书面协议,将自己所持有债权的整体或者部分转交给第三人,从而实现债权主体变更和权利义务关系改变的一种行为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原有债权的人即为原债权人(也就是主张转让债权的出让人);
而接受并承担转让而来的所有或者部分债权的人为新债权人(亦称接手人),这个过程that称之为“债权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