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当借款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或出现两项特定的情况——例如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实现抵押权之情形——抵押人有权寻求通过一种书面形式的协议与借款人协商,将所提供抵押财产在市场价值上进行议定定价,或者是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公开的拍卖、对外出售以取得相应款额以优先清偿到期债务。
故而当借款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借款的时候,若发生其无法准时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有资格根据这一条款通过行使抵押权利来处置房地产。
然而倘若借款方能按照之前双方的约定如期偿还债务,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撤销在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