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犯罪了,不论事发没发现还是已经抓到你了,只要你及时去警察局或检察院认错,老实说出你做过的事,这就叫做自首哦!来给大家解读下这个定义吧~
1.自动投案的意思是你还没被发现,或者虽然知道你了,但你还没开始被调查审问你,而且没对你进行任何限制性的处理手段之前,你自己主动去找警察或者检察院坦白,这才叫自动投案。
如果你向所属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坦白,比如你就是因为生病、受伤或者是为了逃避惩罚而找别人帮你去坦白,打电话、写信给你的上级,这些都算是自动自首哦!如果你的违法行为还没有被发现,但是人家觉得你的言行举止很诡异,然后把你带去警局询问之后,你主动承认了罪行的也是算自动自首哒!如果你犯完法跑路了,后来又被通缉、追捕的时候,自动去警局说明情况的,这也是自动自首哦!还有啊,如果你真的准备好去警局坦白,或者你正走在路上要去索性警局,结果被警察抓住了,这个也可以当做是自动自首的。
不过,这里要注意啦,如果不是你自愿想去自首的,而是被亲戚朋友说服、陪着你去的,这种情况法官也会认为是自动自首。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警局打电话通知你的亲戚朋友说你犯了事,或者你的亲戚朋友主动向警方报告了你的罪行,然后把你送到警局,这个也应该视作自动投案滴~然而,如果你自动去警局坦白,结果坦白后你又逃跑了,这种情况是不被认可为自首的呦!
2.说到如实供述罪行,就是说当你找到机会自动去警局后,必须老老实实把你干的事情说清楚。
那些犯了好几件事的家伙,如果只是老实承认其中一两件事的话,那就只能把那一两件事看做是自首,不算数你们懂吗?要是共同犯罪的犯罪人,除了承认自己做过的事情以外,还要把自己知道的同伙一起干了什么说出来,如果你是主谋,更得说说你的同伙都干了啥,这样才能被认定为你自首呢。
如果你自动去警局坦白了,并且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是后面又改变了口供,变卦了,那么这个情况就不能算是自首哒;
除非在法院做出最后审判之前,你又坦白了实话,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你在法院判决之前提前认错坦白,那么你还是算自首的哟!《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