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受到工伤事故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后选择离职这一行为,其并不影响工伤赔偿标准的评定与执行。
关于赔偿额度方面的参考数据如下所示:
医疗费用数据依据为医疗机构开出的正规发票;
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原有工资福利水平支付相应款项,此处所谓“原工资”指代上一年度内受伤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在住院治疗期间,相关人员需要负担护理及伙食补助费用,但需满足住院事实且需参考当地政策标准统一执行。
此外,每个受伤员工均将获得的补偿金额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数额相当于七个月的本人工资额度。
而在离职之际,受损员工将会有资格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于众。
值得注意的是,如经核实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那么凡是属于法定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支付;
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以及那些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均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的购买,那么所有应付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