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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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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1179人看过
导读:员工在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具有法律效力,但仅保障补缴后的工伤待遇。相关法规允许工伤保险补缴,但用人单位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对应缴纳的费用进行补充缴纳。
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一、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是否合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在遭遇工伤事故后补办工伤保险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仅能保障您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之后所发生的工伤待遇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是允许进行补缴的。

然而,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保险补缴操作时,应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对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充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首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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