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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效益不佳提前放假,是否仍需支付最低薪资

鉴于公司经营效益不佳而实施提早休假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由于非雇员因素所致单位停工及停产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时,注册人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薪酬。
因此,如若有企业因经营状况欠佳而采取提前休假措施,在此阶段内即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员工计付工资,因为此类停工现象并非是由员工原因引发的。
然而,倘若休假期已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恢复生产运营后,雇员依然进行了工作,那么薪资仍将按照正常流程予以结算;
但若雇员在此期间未能提供正常的劳务贡献,则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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