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在到期之日或者累积跨越两年时间之时,将自动生效解约。
解除此项限制的实施路径包括如下三种形式:
首先,经由雇佣双方面对面共同商议达成一致协议进行解除;
其次,在明确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发生之后,另一方可依权行使解除权;
最后,当竞业限制期已满且正式结束时,自然解除前述限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地区和期限等内容,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且需确保所订立之合约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