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合资企业搬迁之缘故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企业出于非故意过错而辞退员工,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此项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的期限作为计薪依据,以每满一周年为原则,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已服务满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若服务期未达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