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期内,如果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那么是允许进行岗位调动的,但是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在此过程中,雇主有责任对怀孕的女性员工调整工作职位,然而,这必须基于对女性员工权益的保护原则,通过适当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优化工作环境来完成,并且绝对不可以在原有薪酬水平下调岗。
此外,若雇主要在孕妇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安排其他劳作任务,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